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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法治在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5-05-29点击次数:

  

充分发挥法治在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中的作用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对依法防控疫情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在防治新冠肺炎期间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全国上下依法全力维护防疫秩序,果断处置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救治秩序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造谣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依法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有力维护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的实践说明,把抗击公共卫生危机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法治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的制度保障。首先,防治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习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各级政府将新冠肺炎正式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依法防治,依法迅速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国家卫健委每天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疫情,同时启动了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应急处理机制,形成了“全国全民齐动员,众志成城抗新冠”的局面。其次,依法行政促进了抗击疫情的良性运转。在这场突如其来而又攸关生死的公共卫生危机面前,任何犹豫、延误与举棋不定,都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因而,必须建立起一个权威、高效的应急领导机构。第三,依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抗击疫情的工作机制。中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针对新冠肺炎的预防、控制、监督等环节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责成国家卫健委成立防治新冠肺炎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地各部门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排查及时隔离及时收治,建立并实施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机制,压实落靠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制定出台《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省级层面加强疫情态势研判和全面细化部署,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措施,这些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了重要保障。

  越是危急时刻,越需要发挥法治的作用。公共卫生危机处理并不是行政滥权的理由,相反,行政手段要想在公共卫生危机处理中保持足够的权威和拥有充分的力量,就必须求助于法治,求助于国家立法机关对既有法律的应急变通。要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公共卫生危机防控规范方面的主导作用和独特优势,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和上位法的规定,积极开展立法调研,深入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认真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从传染病预防、信息发布、专门机构建设、医护人员保障与权益维护、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危机管理的专门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依法防控危机提供有力保障。新冠肺炎结束后,要抓紧开展卫生防疫、野生动物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修法工作,特别是要制定管控重大公共卫生危机的法律性文件,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提升公共卫生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系统性和实用性。要将公共卫生危机治理立法的各环节各要素如组织体制、权力责任、信息公开、应急措施、救助补偿、社会参与等融入应急预案之中,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更严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要将对行政部门和人员问责法治化原则体现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融入到具体的预案执行中,强化公共卫生危机治理的法治威严。要建立公共卫生危机结束后依法防控行政执法督察纠偏机制,重点解决基层部门和人员简单执法、粗暴执法问题。要完善危机结束后经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重点做好企业与企业之间和企业与职工之间矛盾纠纷的预测预警工作,尤其是要做好危机后民间借贷纠纷、劳资争议、破产案件和财产纠纷等案件的调解诉讼。

  (作者系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哈尔滨工业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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